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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舜船:關于公司重大訴訟結果的公告

   2015-08-25 船海裝備網576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基本情況  江蘇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基本情況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舜天船舶”)子公司江蘇舜天船舶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fā)展公司”)與江蘇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舟新能源”)開展化工原料貿易業(yè)務,方舟新能源拖欠發(fā)展公司貨款。該業(yè)務項下,由方舟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昌旭初為方舟新能源向發(fā)展公司提供擔保。為解決方舟新能源的欠款的問題,公司委托張立新與昌旭初等共同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由張立新向昌旭初提供借款,用于歸還方舟新能源對發(fā)展公司的貿易欠款。張立新依照合同約定分別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和2013 年 7 月 16 日向擔保人昌旭初借款 400 萬元和 500 萬元,共計借款 900 萬元。但昌旭初在收取張立新借款后,并未按照約定向張立新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屆滿后,也未能還本付息。張立新為公司職員,其對昌旭初的借款系基于公司的委托代理而形成,在張立新與昌旭初的借款關系下,實際對昌旭初享有債權的債權人為公司。上述 900 萬元借款項下,方舟新能源、江蘇方舟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舟進出口”)、洪澤天鵝湖賓館、魏宇、林峰提供了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外,唐琳琳為該款項簽訂了《房地產抵押擔保合同》并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房產位于南京市雨花臺區(qū)玉蘭路2 號 32 幢 105 室。
  具體內容可見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刊登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咨詢網(www.cninfo.com.cn)上的《委托代理事項公告》(公告編號:2015-011)。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及張立新作為共同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糾紛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提起訴訟。
  二、判決結果
  2015 年 8 月 19 日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日收到《民事判決書》,判決具體如下:
  1、昌旭初償還舜天船舶借款本金 900 萬元及利息;
  2、昌旭初支付舜天船舶律師代理費 6 萬元;
  3、方舟新能源、方舟進出口、洪澤天鵝湖賓館、魏宇、林峰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舜天船舶對唐琳琳所有的位于雨花臺區(qū)玉蘭路 2 號 32 幢 105室的房產在第一順序抵押權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實現抵押后所剩價值在 900 萬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5、駁回張立新的訴訟請求;
  6、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費用合計 101,200 元由方舟新能源、方舟進出口、洪澤天鵝湖賓館、魏宇、林峰、唐琳琳共同承擔。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后期利潤的可能影響該判決結果尚未執(zhí)行,因此本次公告所述的訴訟事項對公司 2015年及后期利潤的影響尚無法確定。
  五、備查文件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寧商初字第55 號。
      特此公告。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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