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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時間表確定

   2017-11-03 船海裝備網3900
核心提示:  在10月25日召開的2017上海航運法治論壇上,《航運交易公報》記者獲悉,中國《海商法》修改有了明確的時間表?!  逗I谭ā?/div>
  在10月25日召開的“2017上海航運法治論壇”上,《航運交易公報》記者獲悉,中國《海商法》修改有了明確的時間表。
 
  《海商法》究竟應該是一部獨立的法律還是依附于《民法》的特別法——定位的不同決定了《海商法》的地位,也終將影響受《海商法》調整的社會群體;而在當前中國“一帶一路”倡議已經形成共識的大背景下,中國《海商法》存在著調整涉外當事人的可能。在這種大背景下,中國《海商法》的修改又有著更為重要的使命——既要符合中國現(xiàn)實,又要結合國際商法慣例,這也都是中國《海商法》修改時所要考慮的問題。
 
  中國《海商法》大家、大連海事大學前校長司玉琢對此次修改中國《海商法》寄予三點希望:一是修改好中國《海商法》,引領“一帶一路”沿線發(fā)展中國家的《海商法》立法。二是把中國《海商法》第四章修改好,有可能的話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qū)制定一部多式聯(lián)運多邊協(xié)定,或者示范法來促進“一帶一路”互聯(lián)互通。三是構建海法體系,創(chuàng)建海法學科,為中國特色海洋法治建設做出不懈的努力。
 
  尊重海事慣例
 
  據(jù)介紹,7月份已啟動中國《海商法》的修改工作。這項工作由交通運輸部、大連海事大學牽頭,匯聚了國內外幾乎所有的海商法律專家。7月6日在大連召開首次工作會議,把中國《海商法》修改的基本思路定了下來。最近幾個月,課題組從中國最南邊的海南到廣州、上海舉行一系列研討會,預計11月10—11日在大連舉行總結會議,中國《海商法》修改初稿基本上會在此次總結會議上推出,再由交通運輸部向全社會征求意見,課題組根據(jù)征求意見修改之后明年8月向交通運輸部提交中國《海商法》初稿。在經交通運輸部進一步審核后,明年年底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爭取進入全國人大審議程序。
 
  當前中國《海商法》研究領域存在兩種主要觀點:一是過分夸大《海商法》的特殊性,在客觀上使之游離于法律體系之外;二是過分強調《海商法》對于《民法》的依附性,表現(xiàn)出一種商法虛無主義的傾向。
 
  基于《海商法》的商法屬性,中國《海商法》的修改必然需要與正在編纂中的、秉持“民商合一”理念的民法典保持聯(lián)系——中國《海商法》修改中的民法典因素必須得到妥善回應。
 
  當然,“民商合一”理念對《海商法》商法屬性必定具有淡化影響,而這顯然不利于《海商法》作用的體現(xiàn)。從歷史淵源的視角出發(fā),《海商法》無疑應屬商法范疇——在商人法的發(fā)展路徑下,《海商法》并非民法體系在海上的延伸,而是海事商人基于海上運輸?shù)膶嵺`需求而主導設立的,旨在應對海上運輸風險特殊性的一套制度。據(jù)此次參與中國《海商法》修改的相關專家表示,這種商法的淵源傳統(tǒng)在近代西方國家法典編撰的進程中也得以延續(xù),表現(xiàn)為《海商法》由商法典衍生出來的立法實踐: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第二編)、1830年的《西班牙商法典》(第三編)、1833年的《葡萄牙商法典》(第三編)、1838年的《荷蘭商法典》(第二編)、1864年的《比利時商法典》(第二編)、1861年的《德國普通商法典》(第五編)、1865年《意大利商法典》(第二編)等。當代《海商法》制度體系的考察也顯示,《海商法》主要受到的是《商法》而非《民法》的影響。
 
  因此,以上專家認為中國《海商法》的修改不應恪守《民法》范疇。中國《海商法》應在保留現(xiàn)有體例的基礎上,適當擴充與海上運輸密切相關的內容。如中國《海商法》在修改中,不宜刪去現(xiàn)有體系中調整非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的規(guī)范,如第一章“總則”中的后三條的規(guī)定以及第三章有關“船員”的規(guī)定。
 
  以上專家表示《海商法》在規(guī)范上應與民法典協(xié)調。中國《海商法》的修改應該呼應民法典所創(chuàng)設的一些同樣應當適用于中國《海商法》的原則和制度,如《民法總則》第9條所規(guī)定的綠色原則。此外,中國《海商法》規(guī)范在立法技術層面應做到“詳略得當”,也就是說在中國《海商法》中具有特殊淵源、價值、目的的制度應當盡量規(guī)定詳盡,使其成為一個自足的體系,從而排除一般法律對其的補充適用,達到其特殊性不被同化的目的。然而,在沒有海商特殊性的制度上盡量不規(guī)定,直接用一般法的規(guī)定。
 
  因此,以上專家表示,在民法典規(guī)范的適用位階問題上,應遵循海事慣例的優(yōu)先性。
 
  正像同樣貫徹“民商合一”理念的《日本民法典》第1條第2款規(guī)定的:“關于商事活動,在本法未規(guī)定的事項遵照商習慣;無商習慣法的,適用《民法》規(guī)定。”因此,以上專家建議中國《海商法》在修改時可以考慮在第一章總則中加入以下條款:“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海事慣例;無海事慣例的,適用民法典等法律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中國《海商法》要遵循海事慣例的優(yōu)先性,而不過分依賴于一般性的民法典理論。
 
  “一帶一路”背景
 
  中國《海商法》的修改初稿誕生在即,目前來看,對于海事慣例的遵循應該會得到共識。然而,中國《海商法》的修改處在“一帶一路”倡議已經成為共識的大背景下,因此包括中國《海商法》在內的中國海法體系在某種程度上而言被寄予著擔任“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qū)示范法的厚望。也正因為此,包括華東政法大學、大連海事大學等都成立了與“一帶一路”法律研究有關的學院。如華東政法大學在其國際法學院中成立國際航運法律研究中心。
 
  目前來看,在“一帶一路”沿線約65個國家中,很多連《海商法》都沒有,更不用說多式聯(lián)運法。而單就海運而言,65個國家中有45個國家既不參加國際公約甚至也不遵循國際法,如果拓展到航空、鐵路、內河、公路運輸,那么法律的缺乏問題就更加嚴重。如果多式聯(lián)運的貨物進入“一帶一路”沿線如此碎片化的法律體系,就像有學者形容說如同步入一個巨大的法律迷宮,即使是訓練有素的律師也難免迷失方向。這樣的法律現(xiàn)狀對于“一帶一路”互聯(lián)互通應該是一個障礙,所以,司玉琢提出,中國有沒有可能去尋求制訂“一帶一路”區(qū)域性的多式聯(lián)運示范法,或者是叫多邊協(xié)定來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qū)的互聯(lián)互通。
 
  現(xiàn)在,國家社科基金把海洋法律體系作為一個重大課題對象,在中國法學會的支持、指導和推動下,中國海洋法學會率先聯(lián)合國內8家高校組建高端協(xié)同型海法科研組織——“海法研究方陣”,這也是中國法學會所主管的研究會牽頭組建并正式成立的首個研究方陣。“海法研究方陣”確定每年舉行一次海法論壇,目前為止已經舉行兩屆。因此,目前看來,中國對海洋法律體系的建設非常重視,司玉琢表示:前途大好,需要的就是艱苦的研究工作和長期的努力。
 
標簽: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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