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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豪法定代表人劉楠被限制高消費

   2020-08-01 船海裝備網(wǎng)6560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2020)滬0112執(zhí)1447號限制消費令。消費令稱,上海佳豪船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楠不得實施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2020)滬0112執(zhí)1447號限制消費令。消費令稱,上海佳豪船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楠不得實施某些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下:



上海佳豪法定代表人劉楠被限制高消費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

              (2020)滬0112執(zhí)1447號


上海佳豪船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02月25日立案執(zhí)行申請人蘇州億博工貿(mào)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劉楠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chǎn)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jīng)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chǎn)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chǎn)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jīng)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jīng)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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